苏州大学导师学院关于实行导师培训制的规定
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,服务导师需求,提升导师培训质量,根据《苏州大学导师学院暂行工作条例》,结合导师培训实际情况,特作如下规定。
第一条 导师培训实行考核制。凡新增列、认定、特聘的导师,均必须参加导师培训。对完成培训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模块、选修课模块及必修环节,且修满规定学分者,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,发放导师培训合格证书,方可上岗招生。
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,不得上岗招生。
凡论文抽检不合格者,须重新进导师学院参加培训。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者,重新发放导师培训合格证书,方可重新上岗招生。
第二条 导师培训实行学分认证制。培训基本学分规定为:必修课模块≥10学分,选修课模块≥2学分,必修环节≥6学分,合计≥18学分。导师学院可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的不同,对各期导师培训的学分作相应调整。
第三条 导师培训实行需求分析制。导师学院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,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,征询导师意见,其中包括培训目的、培训课程设置、培训方式,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等,以优化导师培训模式,逐步推进分类按需培训。
第四条 导师培训实行考勤制。导师必须按学校规定,参加导师学院的培训。若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培训,需履行请假手续,以后重新参加补修培训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苏州大学导师学院
2014年10月